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天弘标普 500 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FOF)之 D 类基金份额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暨暂停大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基金名称 天弘标普 500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
基金简称 天弘标普 500 发起(QDII-FOF)
基金主代码 00772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09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公告依据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弘标普 500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基金合同》、
《天弘标普 500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01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01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01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天弘标普 500 发起(QDII-FOF)A 天弘标普 500 发起(QDII-FOF)C 天弘标普 500 发起(QDII-FOF)D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7721 007722 02252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 是
注:天弘标普 500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自 2024 年 11 月 01 日起增设 D 类基金
份额, 其他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开通范围以及开通时间, 请参见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
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本
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变更的,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如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基金管理
人将自主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1)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 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仍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申购
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公司决定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暂停受理天弘标普 500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FOF)(以下简称“本基金”)D 类基金份额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上(不含 100 万元)的申
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
不得超过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如单日累计申购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本公司有权拒绝。本基金恢复办理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具体时间, 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单笔赎回
份额不得少于 0.1 份,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及网上直销系统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0.1 份,某笔
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1 份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
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0.1 份之情
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
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限制,并《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D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D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7 天但少于 3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
基金财产。 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 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以销售机构规定
为准。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暂不上线直销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
行公示。 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 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
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一个估值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设 D 类基金份额后,首笔 D 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前,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
照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
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
转换出业务, 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
告。
(6)投资者可登录我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